贵阳晚报记者张梅

贵阳晚报记者从贵州省卫计委获悉,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年度元/人;年度元/人。

据了解,年,各级财政对全省新农合人均补助标准在年的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元,地方各级财政承担元。此外,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

民政部门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9号)要求,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包括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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