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干货|贵州省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
政策干货|贵州省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
一、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7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并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省大数据产业可能会涉及以下鼓励类项目: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第(三)“贵州省”中: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二十八“信息产业”中: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3、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 4、网管监控、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6、物联网(传感网)、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与建设 7、宽带网络设备制造与建设 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9、IP业务网络建设 10、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11、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12、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 13、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14、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5、支撑通信网的路由器、交换机、基站等设备 16、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7、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 18、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19、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制造,及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芯片规模封装(CSP)、多芯片封装(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20、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2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22、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用材料 23、软件开发生产(含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 24、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25、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片式元器件设备,新型动力电池设备,表面贴装设备(含钢网印刷机、自动贴片机、无铅回流焊、光电自动检查仪)等 26、打印机(含高速条码打印机)和海量存储器等计算机外部设备 27、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 28、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29、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盘片制造 30、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 31、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音视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电视系统设备、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设备、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 32、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33、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 34、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35、医疗电子、金融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传感器电子等产品制造 36、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37、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38、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39、应急广播电视系统建设 40、量子通信设备 41、TFT-LCD、PDP、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 42、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 43、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44、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一“科技服务业”中: 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2、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 3、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 4、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 5、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 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7、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8、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9、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 10、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11、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省大数据产业可能涉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一“电子信息”,第五“高技术服务”中第(三)“信息技术服务”、第(六)中“电子商务技术”、第(七)“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动漫企业优惠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五)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含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 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4.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2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对所有行业企业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③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八)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北京最好白癜风专科白癜风治疗的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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