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14日,黔党发〔〕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一线的导向。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和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少数民族乡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乡(镇)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的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合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条件。

(二)提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龄。

(三)提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应当在乡科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一般应当有两年以上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或三年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提任乡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乡(镇、街道)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的;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重从优秀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注重从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择优调任乡(镇、街道)领导干部。

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调任乡(镇、街道)领导干部,须在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前报市(州)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县(市、区)党委或者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乡(镇)党委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

(二)乡(镇)纪委领导成员和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

(三)乡(镇)党委政府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县(市、区)工作部门和单位派驻乡(镇)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员的三分之二。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二)乡(镇)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三)乡(镇)纪委副书记;(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和参加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个别提拔任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县(市、区)党委或者组织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县(市、区)党委或者组织部推荐,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换届,由乡(镇)党委书记与副书记、负责组织、纪检工作的党委委员,根据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乡(镇)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参照上述规定和程序,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五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六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城镇建设、城乡居民收入、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债务状况等的考核,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县(市、区)党委应当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七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县(市、区)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和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纪委副书记;(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三)考察对象分管或所在机构工作人员,以及联系的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以外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干部及分管工作范围的工作人员;(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考察组应当认真查阅,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县(市、区)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县(市、区)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县(市、区)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市(州)党委审批的拟任免职干部,必须呈报县(市、区)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纪录、民主推荐等材料。市(州)党委组织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需要报市(州)党委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州)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第四十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除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二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市、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县(市、区)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乡(镇)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由县(市、区)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和提名

第四十四条乡(镇)党委换届时,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根据县(市、区)党委提名意见,由上届乡(镇)党委提出,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领导干部人选,应当根据县(市、区)党委的推荐意见,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四十七条县(市、区)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之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乡(镇)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乡(镇)党委应当向县(市、区)党委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县(市、区)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本乡(镇、街道)或者县(市、区)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乡科级领导干部,一般不跨市(州)进行。

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县(市、区)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三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乡(镇、街道)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委(纪工委)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五年,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同一乡(镇、街道)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部门之间、乡(镇、街道)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四)干部交流由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县(市、区)党委或者组织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交流任职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四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一般不得在同一乡(镇、街道)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乡(镇、街道)从事组织、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七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漏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一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二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党委及其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实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五条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贵安新区的乡科级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黔党发〔〕7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德江组工







































北京哪里专业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治白癜风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guizhoushengzx.com/gzsxw/94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