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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黔东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7号)显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银行”,.HK)黔东南分行存在以下2宗违法违规事实:为完成存款任务,以票吸存;贷款业务“三查”不尽职。

9月23日,黔东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该分行处以罚款3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贵州银行是以遵义、安顺、六盘水三家城市商业银行为基础合并重组设立的省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成立于年10月11日,注册地、总部设在贵州省省会贵阳市。年12月30日,贵州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HK。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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