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贵州公检法机关统一规范刑事案件证
文 程曦袁云柯 来源 多彩贵州网 为统一刑事司法标准,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以下简称《证据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相关情况。据悉,《证据要求》于年5月12日起正式执行。“尽管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同一的,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公、检、法机关往往存在各自的理解和把握。”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朱兴介绍,为了统一刑事司法标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针对当前全省公、检、法机关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不统一,在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上不规范等问题,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共同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对各类刑事案件都通用的基本证据要求予以规范,并对几类常见案件(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毒品案件)提出个别化的证据要求。 据了解,《证据要求》共分为四章。其中,首次明确了“程序合法要求”,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求侦查机关随案移送能够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体检表、押解出入所证明、身体检查记录等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预防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等等。 针对实践中侦查机关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证据,不重视收集无罪、罪轻证据;重视收集定罪证据,不重视收集量刑证据;重视收集口供等言词证据,不重视收集客观物证等问题,《证据要求》从庭审角度出发对证据的全面收集提出了要求。明确:侦查人员不得隐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侦查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不同案件类型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对此,《证据要求》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首次确定“罪名差别要求”。例如在命案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证据要求》明确规定,尸检报告及照片应当全面、客观、详细记载尸体检验情况,对被害人身上创口、衣服裂口的大小、形态、伤型及位置逐一详细记录,并逐一附细目照,对被害人留有痕迹的衣物应当提取备检;在尸检工作中,除进行体表检查外,还应当进行解剖,准确确定死亡原因,并分析推断致伤致死工具,同时对死亡时间进行推断;对死因不明确的被害人尸体必须提取胃内容物、心血等进行理化检验。 此外,《证据要求》还对一些证据收集和审查中的重要问题做了规范。明确了原始证据效力优先的规则;细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规则,并明确出庭证言效力高于书面证言。北京白癜风治疗最好医院早期白癜风治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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