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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贵州医科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和《贵州医科大学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学生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生是指贵州医科大学在校或在籍的本科学生,留学生、成教本、专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考试

第三条 考试的目的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测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与应用能力及检测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四条 考试方式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操作考试、撰写综述、论文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若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者可申请缓考。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

(二)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或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

(三)其它意外突发事件。

第七条 凡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于考试前书面申请缓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或有关活动组织部门的证明(其它意外突发事件需学院提供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八条 缓考课程原则上必须与正常补考一起进行,成绩按期末考试评定成绩方式进行登记,缓考不及格可随下一年级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章考场守则

第九条 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必须依照有关要求准备好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及必需的文具。

第十条 考生于考前10分钟入场,并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入座前请将身份证件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供监考人员查验,无证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开始考试后,若考生迟到30分钟,则不准进入考场,并以该门课程无故缺考论处。

第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后的6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一律不准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随意进出考场,有特殊需要者,应举手并征得监考人员的同意。

第十四条 考生应听从监考人员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不得携带教科书、笔记本、草稿纸、计算器(考试有要求除外)、手机等物品,带入者应将上述物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十五条 开始考试时,考生应在15分钟内先检查试卷是否有分发错误、错页、重页、漏页,如有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更换试卷。15分钟后不得更换试卷。然后在试卷和答题纸上规定的地方填写院、专业、班级、小组、实习组、姓名、学号等信息。在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考试答卷无效。

第十六条 答题时,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并保持字迹清楚、试卷整洁。如遇试题错字、漏字、印刷不清,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影响他人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如确需借用文具,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由监考人员代借。

第十八条 开卷考试应按主考教师的要求查看有关书籍和资料,并独立完成,考试中不准谈话和讨论、传递书籍、笔记资料等。

第十九条 规定的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对违背此规定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收缴、直至宣布该考生考试无效。

第二十条 考生应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或将试卷和答卷、草稿纸交在指定的地方或将试卷和答卷、草稿纸放好在桌面上,待监考老师同意后考生方可按顺序退场。考生退场时,不得将试卷擅自带出考场,一经发现查实,考生将受到严厉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生要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和管理,对违反考场纪律的,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场,并按《贵州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一般在学校考试结束后2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一般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构成综合成绩;部分课程根据开设情况,设技能考试成绩、实验成绩、期中考试成绩等成绩。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同意学生查询期末考试试卷,如确有疑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登记,统一查分。

第二十四条 成绩一旦归档,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因有误需更改成绩者,须经两位以上教师重新阅卷,由教研室主任说明情况,学院审核盖章后报教务处修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来源于贵州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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