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为我省首部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条例(草案)》从监督管理到法律责任作出细致规定,重拳出击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网络配图)

环境噪声污染是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城市环境问题的四大公害之一。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仅年,全省共接受环境噪声投诉就达件,占了环境总投诉的73.4%。今年,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来黔开展工作,转办的督察案件中,环境噪声污染案件占了不小的比例。

近年来,贵州省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出台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走在了全国前列,但目前我省尚未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噪声污染已逐步成为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一块“短板”。因此,《条例(草案)》的出台,对我省噪声污染的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浏览发现,《条例(草案)》共分八章六十三条,将环境噪声污染划分为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四大类,并按照不同类别明确具体的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在前期调研中发现,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存在“九龙治水水不治”的现象,是我省环境噪声污染较为严重的一大原因。《条例(草案)》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处罚权授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管辖权限向乡镇延伸,高标准推进城乡一体化。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责任作出了规定。

《条例(草案)》亮点点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a、夜间跳广场舞扰民最高罚款元

(网络配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22时至次日8时期间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b、用高音喇叭揽客最高罚款五万元

(网络配图)

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装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应当按规定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未按规定配置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违者且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住宅区装修房屋作业时间有限制

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噪声污染监测查处

a、依托大数据平台公开噪声污染查处情况

通过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和政务服务网,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执法主体、监督方式等实行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公开环境噪声污染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及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实行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等。

b、三类区域布设噪声自动监测设施

长期以来,环境噪声监管方面一直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噪声的监测力量,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噪声违法行为,《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要道、商业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声环境质量报告。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的设置和数据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环境噪声的技术规范。”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a、划定区域及路段其内禁止鸣笛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在划定的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和时间鸣喇叭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方法律、法规处理。

b、载货汽车按指定路线行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划定重、中型载货汽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未按照划定的机动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方法律、法规处理。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网络配图)

a、“噪声环评”不达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为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源头的控制,《条例(草案)》明确,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b、建筑物集中区严禁夜间“噪音施工”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城市道路维修养护作业的;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业噪声污染

a、四类区域禁止建设产生噪音的工业设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未搬迁的责令关闭。

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本报记者肖达钰莎)

赞赏

长按







































北京治疗白癜风多少钱就够了
名医明院专治白癜风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guizhoushengzx.com/gzsjy/10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