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A级景区对三类人员免票全体游客享五
贵州省旅游业的复苏 是我们迫不及待想看见的! 3月22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通知 明确贵州省支持文旅业恢复发展 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黔府办发电〔〕号)相关精神,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八条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帮助文旅企业共渡难关,全力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 由《通知》文件可见,这八条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分别是: 1.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兑现工作实施细则 2.贵州省关于加大文旅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实施细则 3.贵州省强化文旅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实施细则 4.贵州省文旅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实施细则 5.贵州省深化酒旅融合发展实施细则 6.贵州省A级旅游景区门票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7.贵州省文化旅游精准营销创新举措四十条 8.贵州省鼓励各地出台差异化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接下来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八条实施细则 其中,大家最关心的 多巴胺放在最前面了! 马上就看??? 贵州省A级旅游景区 门票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略。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责任分工方案》门票优惠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旅游景区(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负责实施本门票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对象为境内外全体游客和全国医务工作者、疾控工作人员、村医四类人群。 第二章优惠政策内容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优惠时间为发布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 第六条针对境内外全体游客实施门票五折优惠政策。 优惠对象: 包括贵州在内的全国所有省(区、市)游客、港澳台地区居民游客、外籍游客; 优惠凭证: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返乡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优惠内容: 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旅游景区门票挂牌价五折优惠(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 第七条针对全国医务工作者实施门票免费政策。 优惠对象: 全国医务工作者; 优惠凭证: 医师证、护士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健委(原卫生部和计生委)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或其它医务工作相关资格证件; 优惠内容: 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旅游景区门票免费政策(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 第八条针对全国疾控工作人员实施门票免费政策。 优惠对象: 全国所有疾控工作人员; 优惠凭证: 疾控工作人员工作证件; 优惠内容: 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旅游景区门票免费政策(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 第九条针对村医实施门票免费政策。 优惠对象:全国所有乡村医生; 优惠凭证:乡村医生证或其它相关证件; 优惠内容: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旅游景区门票免费政策(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 第十条线上购票流程。 医务工作者、疾控工作人员、村医无需网络购票; 其余游客在网络购票时,需要输入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号码: ?国内居民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身份凭证; ?外籍游客以本人护照号码作为身份凭证; ?港澳台地区居民游客以本人返乡证号码作为身份凭证。 第十一条线下购票流程。 在景区售票处出示个人身份凭证,半价或免费办票,有序进入景区。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制定优惠政策按程序送审后组织实施; 负责优惠政策宣传的总体策划和协调调度推进各项工作,在客源市场媒体刊物上刊登推广贵州优惠政策宣传专版,结合新媒体精准传播; 负责收集汇总有关部门和地区政策落实情况,拟写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省内外新闻媒体对本次优惠政策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旅游景区落实门票优惠政策及指导督查工作,坚决杜绝游客投诉优惠政策不落实的情况发生; 负责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保障游客的出行安全。 第十五条贵州省内所有已开放A级旅游景区:负责实施门票优惠政策,做好相关员工培训指导工作,为医务工作者、疾控工作人员、村医开设绿色通道和单独窗口,在景区醒目位置进行优惠政策公示,保障游客的优质游玩体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旅游营销推广,确保游客总量、旅游总收入实现预定目标。 要积极鼓励景区参与实施门票优惠,引导各景区景点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协调解决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全力确保落实。 要坚持问题导向,优化旅游服务环境,提高旅游品质。 要做好实时监测、分析、预警、应急等工作,落实景区开通医务工作者、疾控工作人员、村医绿色通道和办理窗口,确保旅游期间的优惠政策活动顺利实施,有序进行,坚决杜绝游客投诉优惠政策不落实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旅游发展改革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3.16)起施行。 摄图网ID 接下来要让大家了解的是 省级文旅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兑现工作 简单来讲就是:资金补助! 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奖补兑现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重点支持受损严重且继续经营的旅行社、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商品企业、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及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等困难文旅企业加快恢复发展; 对年新增入统企业和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进行奖励。 二、奖补标准(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1.旅游运输车队(公司)。 年12月31日前在省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度正常经营的旅游运输车队(公司)分三类进行补助。 第一类:标记客位30座(不含30座)以上旅游运营车辆补助元/辆; 第二类:标记客位16-30座旅游运营车辆补助元/辆; 第三类:标记客位15座及以下旅游运营车辆补助元/辆。 2.旅行社(企业)。 年度持续正常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年度财务年报填报工作的旅行社(企业),根据其游客接待人数(组织和接待人数)、营业收入和投诉率等指标综合测评排序后分三类按2:4:4比例进行补助,标准如下: 第一类补助标准:5万元/家; 第二类补助标准:3万元/家; 第三类补助标准:2万元/家。 3.星级饭店、乡村旅游客栈。 对全省年以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二星级以上饭店、乡村旅游精品客栈、乡村旅游优品客栈进行补助。 五星级饭店补助标准:10万/家; 四星级饭店补助标准:6万/家; 三星级饭店补助标准:3万/家; 二星级饭店补助标准:2万/家; 乡村旅游精品客栈补助标准:2万元/户; 乡村旅游优品客栈补助标准:1万元/户。 (年评定的45户乡村旅游精品客栈因在年一季度另有补贴,故不在此次补助范围) 4.旅游商品企业。 重点支持因疫情影响受损严重、未裁员减员或减员较少,近三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投诉,企业信誉度较高,在疫情期间积极配合关停且在获得补助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标准如下: (1)生产型旅游商品企业。 根据其产值、税收、就业贡献综合排前50位的给予每户5万元补助。 (2)销售型旅游商品企业。 根据其销售贵州生产特色旅游商品的销售收入、税收、就业贡献综合排名前50的给予每户5万元补助。 (各市州按生产及销售型分类,分别推荐不超过50家企业名单上报) 5.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及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 对在贵州省登记注册、申报纳税、当前经营状况良好且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重大投诉的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各地组织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进行补助。标准如下: (1)根据企业业绩排名,省内大型演艺企业补助排名前10位的,每家补助20万元; (2)根据企业业绩排名,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排名前10位的,每家补助20万元; (3)根据企业业绩排名,县级文化演艺企业排名前10位的,每家补助10万元。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奖励范围: 全省服务业企业中,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的旅行社和相关服务企业; 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的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企业。 奖励标准: (1)对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5万元/家。 (2)旅行社和相关服务企业法人年1-10月份累计营业收入前20位并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5万元/家。 (3)文化艺术及娱乐业企业法人年1-10月累计营业收入前20位并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5万元/家。 三、奖补兑现(一)申报时间 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旅行社(企业)、乡村旅游客栈、星级饭店、商品旅游企业在3月25日前向所在地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申报; 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及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3月25日前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申报。 需以业绩申请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和相关服务企业法人、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企业法人年11月20日前向所在地县(区、市)文化旅游部门申报,县(区、市)文化旅游部门初审后报所在地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二)申报材料 1.旅游运输车队(公司)申报材料包括《贵州省旅游运输车队(公司)资金补贴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市级或县级出具的车辆年正常经营材料。 2.旅行社(企业)申报材料包括《贵州省旅行社资金补贴申报表》、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组织和接待游客人数等相关材料。 3.星级饭店申报资料包括《贵州省星级饭店补助资金申报表》、饭店营业执照、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4.乡村旅游客栈、旅游商品企业申报材料包括《贵州省乡村旅游客栈补助资金申报表》、《贵州省旅游商品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年纳税情况等相关材料。 5.文化旅游演艺企业、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申报材料包括《贵州省文化旅游演艺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或《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情况等相关材料。 6.新增入统文化旅游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年度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支持新增入统文化旅游企业奖励申领表(入库奖)》及相关材料等。 (三)审核 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旅行社(企业)、乡村旅游客栈、星级饭店、旅游商品企业、文化旅游演艺企业、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补助名单和相关材料在4月3日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涉及旅游商品企业补助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分配限额内报送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企业名单适当向参加国家和省级组织的旅游商品实物大赛、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以及特色旅游商品评选等活动中获奖的企业进行倾斜。 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县(区、市)文化旅游部门初审的入统文化旅游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初审单位对新增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审批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相关部门对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旅行社(企业)、星级饭店、乡村旅游客栈、旅游商品企业、文化旅游演艺企业、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确定补助方案。 省文化和旅游对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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